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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川办发[2007]12号)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七条 规委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设区城市的规委会委员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规委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1/2。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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