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贯彻实施
《条例》的工作中,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制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贵州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认真组织编制该两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将本地十一五期间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与地质灾害防治治理项目结合起来,体现地质灾害防治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要求。
二是要尽快建立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的筹建渠道及管理办法,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严格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和地质灾害隐患等级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承担。
三是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制度,规范本地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行政执法。
四是要尽快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即将下发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督促矿山企业足额缴存保证金,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五是要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把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的保护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加强对实施
《条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和部门实施
《条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切实按上述意见做好各项工作。
今年省厅将配合省人大或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环境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检查。建立实施
《条例》的督查机制,确保
《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我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