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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7]37号 2007年4月17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促进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条例》
  《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怀和重视,是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条例》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打击地质环境管理违法行为的武器,是所有地质环境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重点掌握《条例》新的规定和精神。如关于地质环境管理职责划分;关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关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关于地质遗迹保护等。
  省厅将分期举办《条例》培训班,一期是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地质灾害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期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培训班。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工作,做好对县级地质环境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地质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的集中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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