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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门诊。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的每次补偿5元,药费低于10元的按50%报销,并实行单处方限量,门诊一般检查项目所减免的比例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住院。
  起付线:200元
  住院费用201-5000元 一级60% 二级50% 三级45%
  住院费用5001-10000元 一级65% 二级55% 三级50%
  住院费用一万元以上 一级70% 二级60% 三级50%
  封顶线:全年每人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三条 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住(转)院者,应遵循逐级转诊规定,详细规定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试行)》(乌卫基妇发〔2007〕10号)执行。已参加其它险种人员,经审核符合报销条件者,可使用复印件并加盖原报销单位财务公章,住院费用仍按比例报销。
  第三十四条 对于年度内未发生合作医疗补偿的农牧民,可以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胸透、B超、心电图、常规检验等。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全额用于农牧民医药费补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认真执行《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34号),建立完善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核算制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基金节余控制在10%以下。
  第三十七条 全市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分别建帐,分灶支出、管支分离的模式运行,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凭家庭就诊证就诊,门诊、住院所发生费用与补偿均应在合作医疗就诊证上如实登记。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 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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