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程序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5月11日前,各设区市组织企业申报。各设区市应及时通知有意愿申办典当行的企业,并指导、帮助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申报工作,及时协调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具安全审核意见。经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试行)》,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各设区市应于5月1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送我委综合处。
(二)5月11-15日,我委组织初审,确定验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开始验资。同时,在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5月16-20日,企业进行验资,向我委提交验资证明原件以及典当行章程、业务规则和相关制度。
(四)5月21-25日,根据收到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顺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向商务部报送,并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联系人:田建平、王小兰;电话:87855356、87822094
附件: 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和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二、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三、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我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