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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7]267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5号)要求,我委将于4月25日至5月25日开展2007年度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为确保推荐工作如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我省新增典当行指标
  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调控总量,2007年我省(不含厦门市)新增典当行户数指标为20户。各设区市按照我委《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管理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07〕266号)要求,在本地年度规划总量内组织申报。今年各地年度规划总量计算以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GDP数据为准。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法人股东投资设立典当行条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和商务部通知要求,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二)设立典当行应由法人股相对控股(即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三)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
  (四)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见附件l、2)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要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等(相关材料样本可从我委门户网站或省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查询),并报送我委审核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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