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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失效]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 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 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 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 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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