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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2日)废止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 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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