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三)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学历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等补充材料;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适用于聘用制干部办理引进调入手续)。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投资创业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九条 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出国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八)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