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
(三)近2年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二)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重点引进的自主创新人才毕业院校名单》范围;
(四)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专业;
(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在职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