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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漯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或施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工商注册地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或施工地参保。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后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或工资花名册、两寸近期同版照片两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建立各种信息台帐,纳入微机管理,办理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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