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针对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制定或修订行政执法责任规定。
(二)责任追究分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各部门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协助本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监察部门按照《
行政监察法》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以及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责任追究的情况抄告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并抄告法制工作机构。
(三)责任追究实施。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视造成后果的具体情况,按照执法责任规定进行追究。依法依纪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任免机关、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重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众监督环节发现执法违法问题。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发现执法问题要认真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保障责任人合法权利。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确保不枉不纵。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枣庄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也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机构,组成工作班子,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扎实推进。要树立典型,推动面上工作开展。2006年8月份,省政府将就这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提前组织搞好自查。市政府也将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顺利、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