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医疗保险条形码印制、发放及粘贴工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2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同时做好就诊实名制工作,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工作效率,根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医疗保险条形码印制、发放及粘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条形码发放范围:
凡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单位中的人员在发放范围之列:
(一)企事业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
(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代办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
(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管理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按照2%比例缴费且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的参保人员不在条形码发放范围。
二、条形码样式
(一)首批集中印制的条形码样式(见附件)
1、印有条形码的标签以虚线为界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打印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医疗保险手册号码及对应的条形码;下部分则打印参保人员便于识别比对的部分个人基本信息。
2、条形码标签下部分的个人基本信息按人员类别与报销方式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在职人员: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的区县名称、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单位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简称;
(2)选择在单位报销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的区县名称、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单位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简称、居住地地址、邮政编码(注: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信息同上);
(3)选择在社保所报销医疗费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选择报销医疗费的社保所名称、单位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简称、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地址、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