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门(急)诊就医及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门(急)诊就医及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2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精神,为做好门(急)诊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按要求出示《手册》。参保人员未能出示《手册》的,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 定点医疗机构

  (一)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要位置粘贴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结算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就医实名制的要求。

  (二)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查验参保人员《手册》,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出具当次就医的医疗费用单据。

  (三)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每天将本院发生的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三、 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一) 参保单位、社保所收到参保人员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据时,应将有“上传”标识和无“上传”标识的医疗费用单据分别汇总。

  (二) 无“上传”标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申报;有“上传”标识的门(急)诊单据应通过扫描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准确采集单据条码号并使用企业版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费用审核表》(见附表),对于未使用企业版的参保单位应手工填报《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四、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单位、社保所申报的单据后,要认真审核。对无“上传”标识的医疗费用,按原工作流程进行审核结算。对其中已实现门(急)诊费用信息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出现的无“上传”标识单据应认真核实原因,经确认后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方可审核结算;对有“上传”标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结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