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南宁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南府发〔2007〕2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解决行政审批项目过多、审批效率低下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要求6月底完成。
1、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减少行政许可特别是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直各部门负责南宁市本级设定的全市本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提出本系统的清理意见送市法制办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法制办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核,最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政府越权设定和县(区)政府及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2、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区)实施的,一律下放给县(区)审批。
3、简化审批环节。对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
4、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停止执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工作,不能通过备案、核准搞变相审批。
(四)理顺职能明确职责
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南府发〔2007〕49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切实解决部门权限不清,部门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投资者和群众办事难,机关办事效率低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编办牵头负责,要求在9月底完成。
1、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市直各部门要对执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梳理,尤其是要对文件规定下放而实际工作中没有下放的管理权限进行专项清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调整和理顺与县、区、开发区(尤其是与城区)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管理、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作用,促进县、区(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理顺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进行专项集中清理,重新规范和界定部门职能,修改完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情,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
3、理顺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关系。各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和规范。行政审批职能尽可能归并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一件事情应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同时,要优化再造业务和审批流程,压缩机关内部运转时间,大幅度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