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新乡市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尽快解决耐火材料企业的环境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全市耐火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燃料和清洁生产工艺,鼓励将现有燃煤窑炉改造为清洁能源的隧道窑,淘汰污染环境的落后燃煤窑炉,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二、整治内容
(一)工作任务
对全市以煤为直接燃料的耐火材料窑炉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所有被限期治理的耐火材料企业必须采用煤制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经市、县环保部门验收后,颁发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列入名单但属本方案治理范围内的耐火材料企业,也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进行治理。
(二)工作要求
1.所有被限期治理企业必须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交治理方案、治理进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提交完工报告和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报告,竣工验收申请。市、县(市)环保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2.对于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关闭标准为:切断生产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窑炉,注销证照。
(三)工作责任
各辖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监管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负起责任,积极帮助指导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