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市资产清查办对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过程中,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地方各级资产清查办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地方各级资产清查办统一招标确定。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对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同级政府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