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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点,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和《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另行下文)等有关要求进行。
  三、切实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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