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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修改)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九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申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和电子版;
  (二)安全评价报告书,该报告书由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制作,且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七)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救护措施等;
  (八)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成品油(包括运输工具用液化气)须出具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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