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奖励与惩处

  (一)县(市)区部分

  承担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省定目标有一项未完成或其他目标有3项(含3 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序列; 省定目标有3项未完成或其他目标有5项(含5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先序列。主要经济 指标平均增幅低于5%,不得进入评先 序列。

  1.综合评定排序前3名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4-6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未完成目标单位 和综合评定最后1名的为后进单位; 其余单位为目标管理完成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 奖励(10万元),对责任人荣记三等功 一次;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 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7万元)。

  4.重点工作单项奖。年度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府授予重点工作先 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1 万元);根据考核当年的实际情况,设重点工作单项奖1-2名。

  5.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和综合评定为最后1名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 完成目标的单位和综合评定为最后1名的 单位,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二)市直单位

  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有一项目标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评先序列;主要责任目标和职能 责任目标平均增幅低于5%,不得进入评先 序列;未承担上级交办任务的单位,目标完成度在100%、创造性业绩计分须在前10名的方可进 入评优评先序列。

  1.综合评定排序前10名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11-30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未完成目标 的单位和综合评定后5名的为后进 单位;其余为目标管理完成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 奖励(人均300元),对责任人荣记三 等功一次,年度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考核时,干部职工可在10%优秀比例的基点上提高2个百 分点;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的,其领 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人均20 0元),年度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考核时,干部职工可在10%优秀比例的基点上提高1个百分点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