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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目标的增量考核。县(市)区主要责任目标的增量排序,第1名加1分,以后依次递减0.1分,后3名的不得分。

  无法同比考核增量增幅的,完成目标任务的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

  非量化目标完成的只计基本分,没有完成或出现问题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

  部门承担的全局性发展目标:完成的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按该项基本分的50%加分。

  (二)上级交办任务计分标准

  上级交办任务实行扣分制,累计扣分不封顶。

  责任单位每项任务未按时完成或完成情况不被领导认可的扣2分,配合单位扣1分;交办任 务返回重办仍未按时完成或不被领导认可 的加倍扣分。

  (三)创造性业绩计分标准

  创造性业绩实行加分制,累计加分不封顶。

  1.工作得到国务院、部委及省或领导肯定,部省级 每次加3分、国家级每次加5分;工作经验同时得到推广的,部省级每次加6分、国家级每次加1 0分。

  2.工作突出被省厅、市级或领导肯定的每次加1分,工作经验同时得到推广的每次加2分。

  3.争取国家、省级各类支持资金,资金数额较大(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成绩特 别突出的按比例加分(按照我市实际情况 应该争取的部分和超过全省平均数的超出部分)。

  4.金融部门积极运用国家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新增中长期贷款1亿元加1分(在完成当 年目标的基础上),加分不设上限。

  其他部门运用国家优惠政策或运用职能,对我市经济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比照上述加分。

  5.积极招商引资、努力引进符合我市投资政策的项目,县(市)区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300 0万元加1分;市直综合委局(主要 引资单位)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其它单位每引资500万元加1分(引进资金以实 际到帐、引进项目以落地为准) ;加分不设上限。

  6.运用优惠政策强抓发展机遇方面取得明显效益且在全省处于前列、社会承诺重大创建 等主要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视成效加3- 5分。

  责任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年度目标体系时,未按市政府要求的目标体系框架制定本单位自 认目标体系的,扣除该项基本分;基本框架缺 少必要分项的,视情况扣分。

  被各类新闻媒体报道或被研究机构推介的,一般不予加分;如影响特别巨大、对我市经济 发展和树立形象起到了重大作用的,经考评 办集体研究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从严加分,但加分最高限为上述加分比例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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