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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4日)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加大目标管理工作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保证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和上级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 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工作为重点,加大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力度;

  (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大日常考核的管理力度;

  (三)突出主要目标增量增幅的考核;

  (四)显性业绩与隐形业绩相结合,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凡与市政府签订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市有 关单位均属考核对象。

  (一)责任目标

  责任目标包括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目标的所有内容,以及市政府当年追加的有关目标 任务。

  责任目标签订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变更;因客观情况及国家政策变化因素等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时限截至日前) 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自行变更或未及时报告的不予认可。

  (二)上级交办任务

  上级交办任务包括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及两办文件、 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事项通知单,市政府 一周工作预安排中要求完成的工作,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创造性工作业绩

  创造性工作业绩指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尤其是招商引资、引进项目 、争取上级支持资金、融资、充分运用上级 优惠政策、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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