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好争先创优工作,某项工作在全省排序后5位的,列入考核并按照本考核办法记分规定扣分。
三、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
各责任单位在完成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目标办予以核实后记入目标管理台帐。
(二)定期考核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责任单位对各项目标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提供依据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政府报告目标责任相关单位的相关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对完成进度慢或质量不高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
年度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向市政府写出年度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市政府组织考核组进行复查核实。
(四)综合评定
县(市)、区:省定目标有1项未完成或其它目标有3项(含3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序列;省定目标有3项未完成或其他目标有5项(含5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先序列。
市直单位:有1项目标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评先序列;未承担上级交办任务的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创造性工作业绩计分在前10名的方可进入评优评先序列。
总体目标完成度低于70%的责任单位为目标未完成单位。
综合评定结合责任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上级交办任务、创造性工作业绩、工作差错等情况进行排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目标考核时上报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故意虚报或瞒报的;
2.年度内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报批评或警示3次(含3次)以上的;
3.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
4.消防、安全生产出现重大事故的(市直单位发生一般事故);
5.区域、系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6.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重大案件或多起案件的;
7.年度工作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的。
四、考核依据
(一)量化目标,以统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
(二)非量化目标,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经考核组核实后认定;没有相关单位提供依据的,由责任单位提供原始依据。
(三)对有时限要求的目标,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依据。
(四)创造性工作业绩的认定,以相关原始资料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