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 深府办〔2007〕55号)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四届五次全体会议决议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意见》(深发〔2007〕2号)精神,为做好《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体系》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现行统计标准、统计口径,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统计测算。
二、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全体公民都应依法接受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
三、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指标体系》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领导,各负其责,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保障。
(一)市统计局负责《指标体系》统计监测的总体协调工作,制定《指标体系》的统计报表制度,审定统计调查方案,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责。要针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案,做好指标的分区测算。
(三)各区人民政府对《指标体系》涉及到区级及以下的统计调查任务,要提供保障与支持,确保任务完成。
(四)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市各有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指标实施各阶段进展情况的机制。
(五)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牵头,每年对指标体系的科学性进行综合评估。
四、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市统计局依法对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指标体系》的内容及指标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每年5月份公布上一年度全市和各区的民生净福利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