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3月30日 深府办〔2007〕49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两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农业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水产养殖用地和农田水利用地等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青苗,是指果树、蔬菜、花卉、苗木和林木等。
第三条 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原则,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将国土部门移交的国有农业用地按照辖区分别委托宝安区、龙岗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管理,并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第四条 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与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签订委托管理书,明确双方职责范围。
委托管理书中有关委托管理责任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订国有农业用地发展农业生产方案;
(二)建立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
(三)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活动;
(五)制止、依法处理国有农业用地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承包经营的招投标工作。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承包经营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承包经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对于环境资源条件特殊、需要较强技术能力指导种养业的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