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动监、卫生、环保、城管等部门加强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交易的活禽必须装入适宜的笼具内,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尘措施,严禁活禽散放;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必须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商业、工商、卫生、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定时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三)加强卫生管理和休市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动监、商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责令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加强禽类检疫监管。自2007年7月1日起,禽类饲养者对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对申报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逐只检疫,对检疫合格的佩戴脚环,做到一批一证(检疫证明)、一禽一环(脚环)。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合格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台账,实施交易活动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的
市场准入等可追溯制度。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