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9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新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到2008年年底前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办活禽经营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动物防疫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市场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活禽经营区域必须相对独立,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市场出入口应配备消毒设施、设备。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禽类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2.符合卫生、商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