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步伐
各级、各部门要对在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协调,落实好建设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要正确处理宏观调控和加快发展的关系,切实把握好宏观调控的力度和重点。要正确认识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对有利于我市调整结构和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城市经济转型、环境污染轻的项目投入;对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新建项目,要下决心停下来。切实抓住宏观调控的机遇,下功夫提高项目质量,优化投资结构。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维护良好的投资秩序
各级发改、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对于各类拟建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从严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没有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没有立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城市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建设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三、强化和完善土地管理,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
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按规定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不予批准农用地转用。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供地原则,优先供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行业及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从严控制供地,对国家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对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补助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