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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犬类捕杀、免疫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所在区(市)政府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有关区(市)落实捕杀、免疫措施,同时向有关区(市)通报疫情及防治工作情况。
  (五)疫情防控措施由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发生一犬伤多人事件或短期内连续发现狂犬病人时,区(市)卫生部门应开展专题调查,分析疫情防控形势及影响因素,为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一年内发生3例狂犬病病人或有流行趋势的区(市),卫生部门应开展流行因素主动监测,统计犬伤者伤口规范处理率、狂大病疫苗全程接种率、抗狂犬病血清使用率等资料,畜牧部门应统计辖区内犬密度、犬类等动物伤人情况,全面掌握疫情动态,及时调整防控对策,提高防治效果。
  (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狂犬病防控职责,造成人狂犬病疫情流行、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畜牧、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疫情进展提出解除疫情的建议,所在区(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停止预案执行。
  四、犬类管理
  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并经畜牧部门检查、免疫,分别在公安、畜牧部门领取《免疫证》(准养证),挂牌后实行拴养或圈养。对未挂犬牌、未实行拴养、圈养、免疫史不详的流浪犬只,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城区由所在地公安、畜牧部门进行捕杀。
  五、疫苗管理
  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疫苗供应渠道的监督检查,严禁不具备供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经营人用狂犬病疫苗。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预防知识和犬伤后伤口处理的正确方法,提高伤口处理的规范率和全程疫苗接种的及时率。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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