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管理,处理违章养犬,捕杀病犬、恶犬、野犬,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三)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挂牌,发放《免疫证》;负责登记、统计养犬数量及犬只变动情况,开展动物带毒情况调查研究;负责犬的免疫、犬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安全性检测;负责家畜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犬伤家畜登记报告, 对捕杀的犬类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具体确定疫点周边半径5公里、5至15公里区域内的犬类捕杀、紧急强制免疫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稽查、取缔、关闭疫区及城区非指定范围内的犬、猫等动物交易市场,严防病死、不明原因死亡及强制捕杀的犬肉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质量监管。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严禁携带各类犬只进入公共活动场所、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等行为。
(七)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提供条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政府提出防控建议;组织采集病人血清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配合畜牧部门划定疫点、疫区;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参与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三、应急防控措施
(一)人狂犬病疫情发生后,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畜牧、公安部门通报疫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防控措施。政府决定实施应急防控措施的,由畜牧部门划定犬类强制捕杀、紧急强制免疫涉及的行政村、居委会,统计、供应所需疫苗。公安、畜牧部门分别监督、指导犬只捕杀及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二)疫情所在区(市)政府为应急防控责任人,安排落实必要的防控狂犬病工作经费,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监督、审计狂犬病防控经费使用情况。
(三)疫点所在区(市)政府协调、督促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紧急防控措施,统一组织犬类捕杀、紧急免疫工作,对被犬咬伤人员开展回顾性调查并进行人用狂大病疫苗补种,对被狂犬咬伤的家畜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