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枣庄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信息报告
(一)人狂犬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狂犬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要求,城市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狂犬病病人或一犬伤多人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畜牧部门通报,并向同级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犬狂犬病、人狂犬病疫情,应分别向当地畜牧、卫生部门报告。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犬主应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狂犬病防控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实行“双轨”制。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防控工作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本部门防控工作情况,人狂犬病疫情发生后30日内要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同级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提出防控工作建议。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及相关信息。
二、部门、单位职责
狂犬病防控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中央、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公安、畜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工作配合与信息交流。
(一)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注射;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疫情统计、监测,做好狂犬病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