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云南省文化厅厅长贺光曙2006年12月28日签署,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文化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娱乐场所的设立与学校、医院、机关相互间最小距离,县级及其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乡镇不得少于100米。测量方法采取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间最近的门与门之间正常的交通行走路线距离为标准计算。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的全国最低标准执行。
三、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其真实性的核查方式按照《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
四条的第二种方式规定执行。
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我省有的地方对申请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仍然不予办理,这与国家现行法规相抵触。今后,凡符合条件申请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都要依法予以办理。对申办设立新的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划及实施办法未公布以前,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