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法制工作机构确认并予以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许可不得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其约束,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许可机关的法制机构投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由法律和法规设定,并由下列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871-3635083。
云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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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承彧 │
│电话:0871- 3631975 传真: 0871 - 3621771 │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 邮编:650021 │
│受理机构: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
│受理地点:云南省水利厅 │
│联系电话: 0871-3602400 联系人:车满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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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项目名称 │ 许可依据 │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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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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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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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垦河道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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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第3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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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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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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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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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开垦荒坡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 │
│ │ │务院令第120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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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第3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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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第3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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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堵、占 │第3号)第二十九条 │
│ │用、拆毁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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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坝顶兼作公路批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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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
│ │预审 │53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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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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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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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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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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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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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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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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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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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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