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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49号令)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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