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经调查对于举报属实的违法土葬行为,由殡葬管理所动员家属起尸火化,对经动员仍拒绝火化的,要组织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要坚持就地火化的原则,加强各医院太平间的规范管理。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对违法土葬行为予以曝光,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四)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各县(市)、区民政局主管领导要定期到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坚持年检制度和半年督查制度,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公墓。对虽经审批,但擅自调整价格、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的,以及炒卖墓穴、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规范公墓经营行为,公墓销售人员要做到“六不准”:一、不准无证上岗;二、不准搞虚假和封建迷信宣传;三、不准一墓多卖和一家多买;四、不准炒买炒卖、变相传销和擅自提价降价;五、不准恶意攻击、诋毁其它公墓;六、不准无预约入户销售。对炒买炒卖墓穴和变相传销的办事处领导和公墓负责人,第一次黄牌警告,第二次停业整顿,依法收回其《公墓经营许可证》,并退还非法所得,涉嫌传销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销售人员发现违反“六不准”的立即辞退,以后不再聘用。公墓所收取的墓穴维护管理费要按月收取入账(如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入账时要上报新乡市民政局批准),维护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原来总收入的15%调整为10%,由公墓经营单位和公墓管理部门单独建立帐户,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公墓的建设、养护和绿化,分年度支出。下一年公墓支出的数额应占上一年累计收取墓穴维护管理费总额的50%,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经营过程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市民政局上半年要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强化措施,全力推进殡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制定2007年殡改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传单、条幅等多种宣传媒介及工具,深入宣传国家、省、市殡改法规和政策。要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通过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世界观教育,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有新的转变,摒弃迷信、愚昧的封建落后思想,以科学、文明的新丧葬观代替传统落后的旧丧葬观,从理解、支持殡葬改革升华成为自觉自愿的行动。
(二)加强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村办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是农村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利用荒山瘠地,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按每千人一亩地规划建立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为群众处理骨灰、悼念先人提供方便,满足群众的丧葬要求。公益性墓地应按“四个一”要求建设,即一个大门、一条路、一个标志性建筑、一个界线(四边)。四边可以建砖石围墙,也可以栽种花椒树、冬青树、槐树等组成篱笆墙。每个墓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穴边要植树,墓碑要小要低,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40厘米,严禁埋葬遗体和对外经营,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骨灰安放应按照先后顺序,不准按家庭预留墓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