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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五)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老年文体活动的指导与管理,依托县(市、区)老年活动中心和文化馆培养一批老年文体骨干,创作一批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做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老年文化、体育、教育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修养和专业技能。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发展远程老年教育。

  四、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把基层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老龄工作汇报,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老龄工作。各级老龄委要发挥优势,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积极帮助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基层老龄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机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社区、村(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老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增加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情况,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老龄事业。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要采取多种办法增加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激励机制。继续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和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社区等评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行老龄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促进老龄工作发展的良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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