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双节期间清欠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双节期间清欠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新乡市双节期间清欠工作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清欠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防止发生恶性案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建立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市清欠办牵头,建委、劳动、总工会、财政、公安、信访、交通、教育、水利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迅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畅通举报信息渠道
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来人接待室,及时掌握情况,互通信息,认真做好巡视检查活动,把拖欠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四、工作职责分工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和行业分工,交通、教育、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清欠,公安部门负责疏导交通、维持秩序,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委负责拖欠工程款案件,劳动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拖欠事实、查明拖欠责任、制订整改措施。
五、实施清欠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因清欠工作不力造成恶性案件的,市监察部门按照行政问责制,实行责任追究。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