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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及时掌握行政管理事项变动情况,加强对行政管理事项的监管,避免多头重复执法、交叉越权、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产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有效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活动,现将行政管理事项动态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行政管理事项,指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项目(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机关之间或者本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奖励等管理事项,不在本通知范围。
  二、对保留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的事项,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行使。行政管理事项清理结果要按政务公开规定,通过办公场所、网站、公告栏、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单位依法需增加或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办理条件、程序和时限、收费标准等)、转移(包括下放或移交中介组织等)、取消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及时填写《行政管理事项动态管理审核表》,附有关法律、政策依据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核确定后修订单位行政管理事项目录,书面告知或通过媒体等形式公告行政管理对象。各项程序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事项动态管理工作和公布行政管理事项变动情况。各级法制、编制、财政、价格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科室和专门人员对各单位行政管理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对需要重新界定或调整有关部门行政管理事项及其相关内容的,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涉及编制调整的,由编制部门确定。对变动的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内容,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五、建立行政管理事项管理责任制度。本机关法制机构及其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承办目录变动的修订、上报备案、公布等事宜。机关主管领导对行政管理事项负直接责任,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附件:1.新乡市×××局(委、办)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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