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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7-2010)>实施方案》的通知

  4.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在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继续将女性4050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同时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单亲母亲、长期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各项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拓展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促进妇女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
  (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1.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行为,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全力推动各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办案制度,及时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抓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以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女工保护、工会组织建设和企业民主管理等为内容,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活动。
  2.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完善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增长目标考核责任制、工资指导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和欠薪报告与欠薪预警制度。依法开展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促进广大职工特别是女性职工的收入水平能够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3.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依法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日常检查和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妇女权益专项检查,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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