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2007年和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分别达到96 %和97%以上。
5.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水平
1.实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扩大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积极协调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增加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为促进就业和保障女职工、女性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促进社会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到2010年城镇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逐步提高妇女所享有的社会福利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1.把经济增长点作为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私营企业,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实现创业增岗。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着力点,实现增效增岗。把社区服务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主攻方向,扩大社区就业容量。加快落实就业岗位载体建设,提升管理层次,规范运作,增强吸纳能力。
2.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检查评估制度。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继续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应承担的任务进行了指标分解,落实责任书,做到目标到处(室),责任到人,层层分解。按季公布创岗指标的完成情况,建立完善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证,为扩大妇女就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3.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用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妇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在已出台的再就业政策配套文件基础上,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其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坚持经济增长点在哪里,就把就业工作着力点放在哪里,扶持政策就落实到哪里,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