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16)完成劳动保障目标;
(17)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18)完成解决和巩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人数,其中,解决温饱人数。
4.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19)人口出生率;
(20)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
(21)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22)完成科技自主创新目标;
(23)万元生产总值能耗;
(24)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25)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
(26)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粘土砖瓦窑厂治理任务。
5.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27)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28)认真落实各项补贴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
(29)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本地社会大局稳定;
(30)严格控制赴京、赴省集体上访批数,降低重访率,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
(31)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3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
(二)市直目标体系框架
市直目标单位目标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
1.重点工作目标。其内容根据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确定应由市直单位分别承担和落实的重点工作责任。没有承担上述工作责任的单位,由分管副市长确定其重点工作。每个单位一般2-4项(综合委局4项左右、其他单位2项左右,承担省定目标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多)。
2.日常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年度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和发展目标,当年争取资金、争取项目目标,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内容。每个单位一般不超过4-8项(综合委局6-8项、其他单位6项以内,职能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多,但不得超过10项)。
3.共性目标(廉政建设)。由市政府目标办按上级要求统一制订,各单位不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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