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1月23日
省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要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规、规章作为立法工作重点,以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从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整合、能源节约、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着手,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环境治理、公共服务、企业诚信、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继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既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听取实际工作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了解社情民意,掌握详实的第一手材料,使新制定的法规、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对已列入正式立法计划的项目,要纳入今年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同时确保立法项目正常运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对列入预备和调研计划的立法项目,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论证工作,为向正式项目过渡奠定良好基础;要认真审查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全省大局出发,摒弃部门利益,提出可行意见。此外,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立法工作任务。
三、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