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
(2007年3月30日 深府〔2007〕75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现就工业区升级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鼓励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区实施升级改造:
1.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
3.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
4.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
(二)工业区升级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重建两种改造方式。其中,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工业区环境美化和功能完善项目;重建是指局部或整体拆除工业区内原有建筑并重新建设的项目。
二、改造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规律、稳步推进,优化产业、促进发展”的原则,整治与重建相结合,完善功能配套,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改造单位的积极性,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三)与产业布局规划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特区内工业园区定位以研发、创意设计型都市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营运总部基地为主;特区外工业区依托我市优势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按产业链分工协作、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的特色工业园区。
(四)与发展循环经济、增强园区整体配套功能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业区水、电、气供应,工业和生活排放等功能配套设施和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设施,促进工业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相结合,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
(六)与整治工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相结合。含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工业区,在实施改造的同时,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遗留问题。
三、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