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规范活禽宰杀行为,严格执行禽类定点屠宰制度。各地要按照《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活禽宰杀行为的管理。活禽经营市场承担活禽定点屠宰的,必须符合《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黑政发〔2006〕92号)中禽类定点屠宰的设置条件和设置标准,并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各级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早、夜市等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管,推行“白条禽上市”,坚决取缔现场屠宰活禽。
五、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经营市场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场所以及活禽笼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事宜的指导和监管。
六、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市场高暴露人员等高危人群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测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七、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诊治、排查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