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努力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目前我省虽然尚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但是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蔓延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活禽经营市场不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中心。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设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地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