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体系。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施行后,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省直部门应急预案,要依照国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我省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编制、审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对已经编制并施行的预案,有关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要加强对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基层在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简洁扎实,明确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各级应急办要组织和督促专业应急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对重点专项预案要开展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综合演练,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完善预案,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实战能力。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依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是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省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作用。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在全省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搞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普查,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是促进应急管理转向源头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风险隐患普查的重点是对可能引发和造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等进行调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的普查工作。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
(八)落实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