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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7]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其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改革发展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作为“十一五”时期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内容。国发〔2006〕23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近年来,我省保险业不断发展,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较好地发挥了保险功能,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准确把握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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