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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7]1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2日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县、乡(镇)、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县、乡(镇)、村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
  3.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初中。
  (二)主要内容。
  遵循“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和县四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要确保改革后不低于原来的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市、县(市)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对于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增加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仍按上述比例共同负担。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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