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编办、市工业局、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号)精神,全面清理和规范我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和规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进一步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由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经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