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环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逐步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先树优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从2006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州市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严格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好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八)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引导公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关注和监督环境问题,大力宣传我省良好的自然生态禀赋和环境保护与建设取得的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宾馆饭店等群众性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多领域、多形式的环境宣教活动,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制订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